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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绿化管理办法
2017年09月01日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营造洁净、优美的校园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式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学校校园范围内的各类绿化物、绿化建筑、绿化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学校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招聘专业绿化养护企业,双方订立《合同》并严格依照《合同》,对全校的绿化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学生有义务参与学校的绿化管理,支持绿化建设。

第五条 校园内各类建设活动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绿化建设远景规划。

第六条 校内绿化类工程(含其它类工程中涉及绿化的项目)的施工单位须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校内绿化类工程(含其它类工程中涉及绿化的项目)应约定质保期。质保期届满,后勤保障处依据合同组织工程的验收、移交手续。

       后勤保障处可根据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等情况,邀请校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程的验收、移交。  

 

第八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绿化用地,改变绿化用地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永久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向后勤保障处申报、核准。

第九条 校内各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文明作业,不得随意迁移、砍伐、拆解绿化。确因施工需要,需迁移、砍伐、拆解的,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应联合向

       后勤保障处申报、核准。因施工确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应联合向后勤保障处申报,工程竣工时应同时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并恢复原貌方能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校园内各类绿化物、绿化建筑、绿化设施是学校的公有资产,校内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拆解。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学生、校友及社会各届以投工、投资等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绿化建设。

 

第二章  后勤保障处  

 

第十二条  学校是校内绿化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绿化实施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的职责是:  

 

一、按照校园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校的绿化建设远景规划、实施方案;

二、依法、依规组织学校绿化养护企业的招标工作,代表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有关合同;

三、开展对绿化养护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收集整理全校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学生对学校绿化管理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受理全校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学生对绿化养护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

六、组织对绿化养护企业的监督、考核、评估;

七、为绿化养护企业依照《合同》、依照行业规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绿化养护企业  

 

第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绿化养护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专业资质。  

 

第十五条  绿化养护企业派驻我校的员工必须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技术等级、技术职称,且专职为我校服务。  

第十六条  绿化养护企业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绿化养护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服从学校的监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照《合同》和行业技术规范做好各项养护作业。

 

第十八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学生必须支持绿化养护企业的工作,服从企业的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要做好对绿化养护企业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绩效考核。  

 

 过程控制:后勤保障处绿化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常性工作,每星期主持召开一次例会,与绿化养护企业一道现场检查上星期的养护工作,制定下星期的养护计划。  

 

 绩效考核:每年署假、寒假,后勤保障处各主持召开一次绩效考核会,邀请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师生代表及校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绿化养护企业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处、绿化养护企业要加强校园巡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行为予以劝阻、教育、处罚、纠正:  

 

一、践踏草坪,穿行绿篱的;

 

二、在绿化物上晾晒、堆放、抛撒物品的;

 

三、钉、拴、刻划、攀折绿化物的

 

四、采摘花瓣、种子、果实的;

 

五、在绿化地乱搭乱盖、停放车辆的;

 

六、在绿化地使用明火的;

 

七、损坏园林设施、园林建筑的;

 

八、违反本办法,损坏校园绿化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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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后勤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