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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学〔2017〕46号

时间:2017-12-05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

(五)由于他人诱骗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

(四)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五)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七)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策划、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等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以任何形式散布、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反动言论,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不满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10天以上(包括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抢劫、偷盗、诈骗、勒索、侵占公私财物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业诚信、学术诚信、品行诚信等失信行为的,学校将失信记录载入学生诚信档案,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盖公章,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私刻公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擅自涂改、将学生证转借他人、抵押学生证或一人持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者,或使用他人的学生证谋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资助、评奖评优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校违纪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干扰调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调查或签订承诺书中虚报、瞒报信息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严重的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等)中,违反考核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文字资料、书籍、字典、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4.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5.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学生参加在阅卷中需要保密考生信息的考核时,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4.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5.故意撕破损毁或试卷,但不构成销毁试卷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核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在考核过程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包括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试题答案雷同情形等);

3.在考核过程中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在考核过程中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5.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6.在考核过程中查阅事先存放在有存储功能的设备中的考试相关内容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核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4.在考核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接收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答案、资料等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学生考前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非本人答卷)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3.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4.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5.盗窃试卷的;

6.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的。

(六)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核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对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者、侵入国家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图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六条 以现金或其他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器材、交通工具等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四)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警告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麻将;用麻将进行赌博者,参照本条第一项从重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

(一)对参与收看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破(损)坏公物或其他破坏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学校明确规定不能打球、跳舞的场所开展此类活动,不听劝阻而损坏公物或伤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组织、策划或教唆他人打架或用言语等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而自己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直接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打架事件的目击者、参与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对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聚众斗殴者,根据本条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七)对在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按上述条款从重处分。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有调戏、偷窥、骚扰异性等行为,造成被侵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在学生集体宿舍同宿或学校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者;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集体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携带、生产或不按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制造、携带、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破坏学校的电力、广播、网络、教学等公共设施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酗酒(醉酒)或酒后闹事者;凡因酒后发生其他违纪行为,从重处理,组织喝酒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扰乱、破坏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

(四)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妨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生校园文明执勤队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内容不健康的传单、大小字报者;

(六)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等公共资源,或者将公共资源据为已有者。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纪律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

处分;对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给予以上两次处分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缺席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实习期间缺席每天以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为1学时;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三)学生须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在课堂(实验室)有吃食物、玩手机、睡觉等不遵守课堂纪律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规定的熄灯时间后在宿舍里看录相、看电视、玩电脑游戏或从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陷入校园不良借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作为代理人参与校园不良借贷或者教唆他人实施借贷行为并从中谋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有不当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园内穿戴宗教服饰,经教育拒不整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散播不良宗教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策划组织传教、举行宗教仪式等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进行非法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未经审批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或者其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3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纪处理主管部门

(一)本科、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主管。

(二)本科、专科学生课程考核中违纪及涉及到教学方面的违纪,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教务处将调查材料送学生处审核;研究生课程考核中违纪的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三)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将情况呈报主管校领导并抄送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学院,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违法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对考核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审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考核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事先由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凡考核违纪行为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在考场办公室初步认定,学生处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履行学生考核违纪现场处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法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送达违法违纪处理意见通知单给学生,内容包括违法违纪事实、理由及处理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考核违纪行为,由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在考试现场将处理意见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对不能现场送达或考试以外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意见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通知单移交的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出具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送达记载。

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学生拒绝签收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交付见证人,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或快递,挂号信或快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学院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申请由学生处审核,其中因考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报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因其他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研究生的申请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解除处分期限不是撤销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救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部)、专业、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校档案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或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