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提升教职工党支部的组织力,增强教职工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教职工队伍,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
第四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升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四为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四)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五)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党支部工作的根本标准。
(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设置:
(一)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学院、直属单位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置党支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党支部;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二)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教学科研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三)学校组织的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五)合理控制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50人以内。
学校每年对党支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软弱涣散、党支部委员会不强、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要限期整顿。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一)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三)在学院中实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实现“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全覆盖。“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一般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党支部书记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注重配备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学术骨干等担任副书记或委员,并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进行培养锻炼。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将满的党支部,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一
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换届选出的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要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并由二级单位党组织集中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党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本党支部的决议,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党支部党员大会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高党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
(五)紧密结合党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注重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
群众的思想状况。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组织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带头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与委员、系部、中心负责人等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一名委员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应明确一名委员负责党支部活动的记录工作。
(一)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记录和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按党章和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搜集、整理优秀党员事迹,组织开展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评选表彰活动,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根据党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负责发展党员,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程序,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5.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
(二)宣传委员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利用传统及新媒体等宣传工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党支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党员的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提出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负责实施。
4.协助做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学术道德、校风校纪、教风学风以及师德师风教育,了解和掌握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
5.协调工会、共青团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三)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做好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政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2.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按规定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党员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4.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及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情况和本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的情况。
5.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内容需要,可吸收非党员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决定其他重要事项。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工作;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由党小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思想理论,传达学习党内文件和党的决议;根据党支部的布置,讨论本小组的工作以及党员应该承担和完成的任务,研究贯彻执行的办法;安排小组生活会,检查执行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并反映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意见,帮助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党课。每学期不少于1次。一般“七一”前后,集中安排1次党课,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等。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主要内容是: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落实。党支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五条 主题党日制度。每月相对固定时间开展1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交纳党费、服务群众等活动,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主题党日应严格按照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开展,规定动作一般包括奏唱国歌、重温入党誓词、学习党章、交纳党费、讲授微党课、集中学习讨论等内容。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制度。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多种方式,有组织地在党支部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委员之间必谈、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见人见事见思想。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支部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结果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党支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独立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二级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专兼职组织员、党务干事等。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学校的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交流经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等。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月底前交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关怀帮扶制度。坚持贴近教职工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的服务载体,把党支部建成党员之家,形成有困难找党支部、有问题找党员的常态化帮扶机制。依托党支部搭建领导干部与教职工定期交流联系平台,从职业规划、激励评价、人文关怀等方面促进教职工成长发展。做好教职工心理疏导,提升教职工心理健康素质,引导教职工保持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安心、热心、舒心、静心执教从教。
第五章 领导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组织领导。学校党委对党支部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同责”。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学发展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协同配合,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联系指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听取
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强化对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的指导,明确计划安排,搭建工作平台,创新活动载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保障。校院两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培养。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把增强党务工作能力作为培训重点,把强化党性锻炼作为重要方式,为党支部书记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学校选拔院(系)级党政干部,要把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权利保障。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专任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可以享受不少于300元/月的绩效。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述职考评。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对照学校考核标准进行单位内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应当逐级进行约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授权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