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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3-30 浏览量: 作者:

关于开展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 知

集团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清剿火患”战役,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按照市人民政府《全市集体宿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武政办[2012]33号)及学校要求,从即日起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深化“清剿火患”战役为契机,按照全面清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单位自查与区域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排查整改一批火灾隐患,规范集团各类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为集团发展和稳定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

(一)集体宿舍

包括自建自管宿舍、集体承租宿舍、个人承租宿舍以及其他形式集体宿舍。

1.学生集体宿舍;

2.合同工宿舍;

3.教工单身宿舍;

4.在建工地务工人员集体宿舍。

(二)出租屋

校内出租房屋。(含校内和临街商业门点、科技孵化器大楼)

三、检查内容

(一)集体宿舍

1.是否违规在生产、储存、经营用建筑内设置集体宿舍;

2.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违规设置集体宿舍;

3.集体宿舍布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集体宿舍所在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建筑及宿舍内固定消防设施,灭火、逃生器材配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集体宿舍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封堵、锁闭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6.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气线路,违章用火、用气等现象,门窗、外墙是否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

7.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是否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出租屋

1.按照《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是否依法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

2.居民住宅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出租给高校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生产、居住;

3.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4.出租人及承租人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掌握必备的防火、逃生及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技能;

5.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在规定部位设置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材;房屋内是否配备灭火器、手电筒、逃生绳、简易呼吸面罩等“逃生自救四件套”,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6.是否违反规定乱接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气设备;

7.是否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屋单位进行出租;是否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采用易燃材料装修、分隔;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9.违章用火、用电、用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0.居住屋窗户装有防盗网或宣传广告牌,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四、任务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照“集体宿舍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要点”(见附件),集团各单位对下属的合同工外来人员宿舍、超市、校内和临街商业门点、科技孵化器大楼进行隐患排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5日前)。各负责单位成立检查工作组,明确整治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强化责任,细化任务,对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6日至4月15日)。相关单位根据上述任务分工开展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填写《集体宿舍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统计表》、《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统计表》(见附件),并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以书面文字材料形式报集团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4月16日至5月20日)。一是各单位根据自查结果及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二是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和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严防整改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或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5月21 日至5月31日)。由办公室牵头成立检查验收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宿舍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此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气氛。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火场避险、逃生自救知识。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排查不力,瞒报、虚报、漏报隐患的,要追究督办责任;对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或整改进度缓慢的,要追究隐患单位责任;对工作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归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工大集团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