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医疗费管理,根据卫健委、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鄂卫发〔2001〕17号、武劳社〔2001〕117号、鄂卫公〔2002〕5号、鄂卫发〔2004〕92号、鄂卫发〔2004〕44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公费医疗应“保证基本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以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需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医疗费的管理及重大、特殊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
(一)由人事处核准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及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的人员);
(二)符合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集体所有制职工;
(三)优诊人员:按上级政策规定,由学校组织部门核定的人员。
第三章 就医审批及医疗管理
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人员,其校内病历和“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在校内就医,违反者,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校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医院就诊时应持学校印发的病历本,医生应在病历上记载病情及治疗处置内容。病历遗失可申请补办,凡不带病历就诊者,原则上按自费病人处理。
第六条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指定医院就诊,应经校医院专科主治医生签字,急诊时间应由值班医生签字。签字医生必须在校医院病历上写明转诊指定医院、转诊目的、检查项目或需取药品及限定金额,并开具转诊单。如需转往非指定医院就诊或住院的患者应经校医院院长或医疗主任签字。转诊报销只限一次,如需复诊应再次签字,否则复诊医疗费不能报销。
第七条 凡未批准或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到校外就医者,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费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每季度办理一次,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审核。门诊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一)学校门诊病历;
(二)转诊证明;
(三)校外医院病历;
(四)医药费发票原件(含电子发票);
(五)与发票金额对应的药品及治疗的清单。
第九条 公费医疗住院报销每周安排一次,由校医院负责人进行审核。住院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一)转诊证明;
(二)住院发票原件(含电子发票);
(三)出院记录;
(四)住院费用清单。
第十条 校医院医务人员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滥用药品;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规定,尊重医生意见;校医院要加强医疗管理,注重医德医风,如发现医务人员或教职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回医药费并追究当事人法纪责任。
第四章 指定医院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指定医院的确定及变更,由校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核准。
现指定医院为: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省荣军医院、省中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女职工)、省肿瘤医院(肿瘤病人)、武汉市结核医院及武汉市救治中心(结核病人)。
武汉市其它市级以上医院为非指定医院。武汉市区级以下民营、集体及个体医院的就诊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 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校医院内就诊:在编教职工自费10%,离休干部全免。
(二)校外门诊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80% | 70% |
优诊人员 | 85% | 75% |
退休(含退养)人员 | 85% | 75% |
离休干部 | 100% | 90% |
(三)校外住院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85% | 75% |
优诊人员 | 90% | 80% |
退休(含退养)人员 | 90% | 80% |
离休干部 | 100% | 90% |
(四)校外医院(门诊及住院)经校医院审批的大型设备检查(彩超、心脏扇扫、超声心动图、多普勒、长程心电图、胃镜、肠镜、纤支镜、CT、磁共振等)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60% |
退休教工、优诊对象 | 75% | 65% |
离休干部 | 95% | 90% |
一种疾病原则上只能在一家指定医院做一次检查,若自己要求重复检查或换医院检查且结果未出现异常,其再次检查费报销50%,第三次后不予报销。
(五)肾脏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心内导管、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手术费;体外震波碎石、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珈玛刀、χ-刀、氩氦刀、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内窥镜手术治疗等的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60% |
退休教工、优诊对象 | 75% | 65% |
离休干部 | 80% | 70% |
(六)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体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植入性医疗器材,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60% |
退休教工、优诊对象 | 75% | 70% |
离休干部 | 90% | 80% |
(七)凡在一个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做2次以上检查的,只能核报1次检查的费用。凡在一个部位(器官)同时使用2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1种设备的检查费用。
(八)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的最高限额为:副省级及以上干部67元/床日;优诊人员(包括优诊在职、优诊离休和优诊退休)和一般离休人员40元/床日;一般教职工、退休教工32元/床日;重症监护病房50元/床日,层流洁净病房或手术室100元/床日(次);温馨病房的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最高可报32元/床日。
第五章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的药品范围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严格按2017年武汉市物价局、卫健局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2017版)》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疗费不予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 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第十六条 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120急救费用)、水电费、取暖费、电视费、危废物处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等;各种体检费等。
第十七条 各种美容、健美、减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康复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磁疗等项目。
第十八条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第十九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受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学校公派按相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类因公因私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规定的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其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
第七章 特殊情况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赴国内外省、市出差、进修、带实习等,在外急诊看病,应凭所在院系签字盖章证明,持有关病历、急诊发票经校医院审核后可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急诊,可就近在武汉市级以上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急诊发票及费用清单,经审核后,按就诊医院对应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特殊疾病需转外地就医,应有省级三甲医院医务处出具转院证明,经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审批,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外出,在武汉市以外因急病住院,凭区、县级以上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经审核后报销50%;门诊医药费按非指定医院比例报销,限额200元。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退休后户口迁出武汉市者,应在落户所在地固定2所公立医院就诊;退休后临时到外地(含武汉市远城区)子女所在地居住或孤身一人投靠亲友者,应在居住地固定2所公立医院就诊,凭就诊医院病历、发票及费用清单,门诊报销70%,住院报销80%。离休教职工属上述情况者,凭就诊医院病历、发票及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报销90%。
第二十八条 在校外住宿的离休干部因病门诊,可就近指定一所武汉市公立医院,医疗费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由人事处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认定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其伤残部位疾病在指定医院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经人事处、校医院审核后,按省人社厅和省卫健委有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肿瘤及精神类疾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与其它疾病一样,按规定比例审核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开始执行后,学校不再对教职工办理医疗费借支。教职工的医疗费用须先自行支付,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