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2008〕119号、湖北省政府(鄂政办发〔2009〕21号)、武汉市政府(武政规〔2009〕10号)、(武人社发〔2009〕4号)及(武政规〔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全日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学校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参保为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毕业生毕业当年的6月20日止),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学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由计划财务处代收代缴当年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武汉市每年统一制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已缴费学生的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如若有学生在省内其他地方提前缴费或因为特殊身份无法由学校办理,学校会集中办理退费。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学校设立门诊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当年资金结余则结转下个保险年度使用,若超支不足部分,则由学校承担。
第四条 普通门诊待遇享受:
一、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应在学校医院(医保定点机构)门诊部就诊治疗,医疗费自理部分为25%。
二、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办理医疗费报销,全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的支付限额1000元。
(一)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学校指定医院就诊的,应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可报销费用的75%。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经校医院科主任或院长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可报销医药费的50%。
学校指定医院的确定及变更,由校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核准。
(二)经过校医院转诊在指定医院做大型检查(单项检查费用≥150元),如若检查结果为阳性,费用按75%报销;如若检查结果为阴性,费用按50%报销。
(三)未经同意私自到外院就诊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四)寒暑假期间,未办理留校手续的学生,如果产生门诊医疗费用按50元/月的额度予以报销。办理留校手续的学生,门诊医疗由校医院首诊,若需转诊,由校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诊断后同意方可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费用按75%报销。
(五)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凭休学证明可予以报销休学期间门诊医疗费用,费用按75%报销。
三、门诊医疗费每学年报销两次,分别为每年六月份第一周及十二月份第一周,具体时间届时提前通知。
门诊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一)学校门诊病历;
(二)转诊证明;
(三)校外医院病历;
(四)医药费发票原件;
(五)与发票金额对应的药品及治疗的明细清单;
(六)大型检查的检查结果。
第五条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享受:
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种类:
(一)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
(二)慢性病(24种):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4期及以上)、乙型肝炎的抗治疗、丙型肝炎的抗治疗、慢性重度肝炎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及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
二、凡患有上列重症(慢性)疾病的学生,应将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交学校医保办,再由学校医保办到区社保处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相关手续,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治疗期间产生医药费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按月据实结算,各病种年度医保支付限额如下:
序号 | 疾病名称 | 城乡居民医保 |
支付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1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 50% | 15万元(与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大病保险还可最高报销30万元。) |
2 | 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 50% | 15万元(与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大病保险还可最高报销30万元。) |
3 | 肾移植术后抗排斥 | 50% | 15万元(与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大病保险还可最高报销30万元。) |
4 | 肝移植术后抗排斥 | 50% | 15万元(与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大病保险还可最高报销30万元。) |
5 | 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 | 50% | 5600元 |
6 | 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 | 50% | 5600元 |
7 |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 50% | 4000元 |
8 | 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四期及以上) | 50% | 5600元 |
9 |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50% | 20000元 |
10 |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50% | 20000元 |
11 | 慢性重度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 50% | 5600元 |
12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 | 50% | 5600元 |
13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 50% | 5600元 |
14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毒症性心脏病的) | 50% | 5600元 |
15 | 重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50% | 9600元 |
16 | 血友病 | 50% | 16000元 |
1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50% | 4000元 |
18 | 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 50% | 4000元 |
19 | 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 50% | 4000元 |
20 | 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 50% | 4000元 |
21 | 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 | 50% | 4000元 |
22 |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 50% | 5600元 |
23 | 心脏瓣膜替换术后 | 50% | 5600元 |
24 | 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 | 50% | 4000元 |
25 | 脑性瘫痪 | 50% | 4000元 |
26 | 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 | 50% | 4000元 |
27 | 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 | 50% | 4000元 |
28 |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 | 50% | 5600元 |
29 | 癫痫 | 50% | 4000元 |
30 | 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及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 | 50% | 5600元 |
31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 | 50% | 5600元 |
三、学生患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但又未达到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条件,年度门诊转诊的医疗费报销支付超过1000元限额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学校按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报销。
第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享受:
一、大学生因病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二、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到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由该学生和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到武汉市医保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学生,需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方可转院治疗。
四、因紧急抢救需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学生。应在7日内向校医保办报告,并由校医保办向区社保处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医保办报告而致未能及时向区社保处登记备案,其医疗费用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五、经批准在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寒暑假、休学,异地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90天内回校办理报销手续,并由校医保办每月到区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六、住院报销需要的资料:
(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因何原因到该医院就诊);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院发票原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四)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五)出院小结;
(六)医院等级证明(异地就医需提供);
(七)寒暑假离校证明(院系提供);
(八)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九)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化验单、检查单)。
第七条 凡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凭相关材料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
第八条 凡将病历和校园卡转借他人、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假冒医生笔迹签名或开病假条等,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各类体检项目、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学校加强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徇私和浪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