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 正文

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武工大后保〔2021〕1号

时间:2021-11-12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了适应国家医疗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互助作用,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互助金给付的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业《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目录(详见附件1)执行,目录随年份修订重疾病种。

第二章 互助金会员适用范围

第四条 参加互助金会员的人员范围:凡属学校全职在岗教职工和学校离退休人员,承认本办法、按时交纳互助金者,均可加入。(以下简称会员)

第三章 互助金的来源及缴纳方法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

(一)会员每年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拨付经费;

(三)校内外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金历年积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条 会员缴纳金额:180/年。

第七条 教职工在自愿签署了《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2)后,由计划财务处每年1月份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当年互助金,转入互助金项目专项管理,以后每年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将视为继续参加,计划财务处将自动代扣代转当年互助金。

第四章 互助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成立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校工会、党政办公室、校医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管理互助金,并接受学校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互助金管委会职责:

(一)研究并修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定期审批罹患重大疾病教职工的互助金申请,确定互助金给付方案;

(三)宣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政策,多渠道筹集互助金;

(四)决定有关争议的事项。

第十条 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为互助金管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挂靠校工会,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档案、互助金使用情况档案;

(二)汇总教职工互助金给付申请,核算互助经费,提出互助方案;

(三)互助金收支情况年度总结;

(四)互助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负责每年向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会员变动名单。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在工会账户设立互助金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互助金的监督机构,定期委托审计处审查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三个方面监督,即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任何人对非法套取互助金补助、滥用互助金审批权利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五章 互助金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五条 建立互助金之初,首次入会由学校集中办理,教职工自愿签署《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入会申请表》后,经分工会审核、同意,统一造册,报送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离退休人员的申请报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审核、造册并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新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应在起薪后3个月之内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入会申请表》,经分工会审核、同意,报送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在建立互助金之初未入会、入会后又退会、新入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入会的教职工再次申请入会时,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入会申请表》,经分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审核、同意,补交历年互助金全额。从补交互助金当天起,设立90天等待期,等待期前已有或等待期内确诊的重大疾病不予享受互助金政策。

第十八条 会员在出国(境)期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同时也无需缴纳相应年度的互助金。回国继续缴纳互助金后,视同连续缴纳会员。

第十九条 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将失去互助资格,不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互助金给付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患重大疾病,经公费医疗、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年度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以上部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互助金会员历年获互助金给付累计达180000元的,之后每年年度给付限额为10000元。

第七章 互助金给付范围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会员因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先完成公费医疗、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手续。其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者,可申请互助金给付。

第二十三条 会员提出互助金给付申请后,经各分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审核汇总,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整理好相应材料委托校医院负责核定计算符合申请互助的自付费用后按比例予以给付。申请者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年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武汉工程大学医药费报销单复印件、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其他医疗救助凭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互助待遇:

(一)非重大疾病患者;

(二)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资格者;

(三)自行购买的药品以及未列入公费医疗、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会员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造成的重大疾病;

(五)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造成的重大疾病;

(六)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重大疾病;

(七)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八)会员因特殊原因造成的重大疾病,可以按国家政策正常获得医疗救助或补偿的;

(九)会员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