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管理以及重大、特殊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及办理
第三条 经学校人事处核准的在职教职工子女(年龄:1个月至18周岁),可享受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第四条 新生儿满月后或新调入教职工子女随父母入校后,家长应凭子女户口簿页(或出生证明)及教职工入职证明,及时到校医院妇幼保健科办理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专用病历。子女年满18周岁后,家长应主动将病历交回校医院妇幼保健科,相关待遇自动终止。
第五条 经人事处核准的国外引进人才,其子女为外国国籍者,且随父母在武汉市生活的,参照学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执行。
第六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标准
1.校医院门诊
双职工子女:报销符合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的70%;
单职工子女:报销符合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的50%。
结算时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校外医院门诊/住院(限武汉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双职工子女:报销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50%;
单职工子女:报销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30%。
第三章 就医审批及统筹医疗管理
第七条 享受待遇人员在校医院就诊时须持学校印发的专用病历,接诊医生须在病历上如实记载病情及诊疗处置内容。就诊时未持专用病历者,按自费处理。
第八条 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医院就诊者,须经校医院专科主治医师诊断同意,并在专用病历上注明转诊目的、转诊医院、检查项目或所需药品,同时开具转诊单。同一病情的一次转诊仅限报销一次,复诊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否则复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享受待遇人员的专用病历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学校有权追偿因违规转借产生的全部相关医疗费用,并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校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在武汉市城区范围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教职工子女校外就医门诊医药费报销每季度办理一次,由学校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转诊证明;
(二) 校外医院病历;
(三) 医药费发票原件(含有效电子发票);
(四)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含医保分类且与发票金额对应)。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核,于工作日的每周二上午进行。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转诊证明;
(二) 住院发票原件(含有效电子发票);
(三) 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四)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含医保分类且与发票金额对应)。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公费医疗规定,尊重医生意见。校医院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加强医疗管理,注重医德医风。如发现教职工或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医药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不予报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
第十六条 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院际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视费、危废物处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体检费等。
第十七条 各种美容、健美、减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近视眼矫形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镇痛类药品、眼贴、体表加温、导乐陪伴、体温传感、弹力袜、尸体料理;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磁疗、洁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等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个人违规行为所致伤病或存在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财政厅规定的公费医疗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