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公费医疗应“保证基本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以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需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的管理及重大、特殊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
(一)由人事处核准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符合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集体所有制职工;
(三)按上级政策规定,经学校组织部核定并备案享受优诊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 就医审批及医疗管理
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其校内专用病历本和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学校有权追回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并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在校医院就诊时应持学校印发的专用病历本及校园卡,医生应在专用病历本上记载病情及治疗处置内容。凡不带专用病历本或校园卡就诊者,按自费病人处理。
第六条 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医院就诊者,须经校医院专科主治医师诊断同意,并在专用病历本上注明转诊目的、指定就诊医院、检查项目或所需药品,同时开具转诊单。同一病情的一次转诊仅限报销一次,复诊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否则复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病特药需在药店购药的,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医院特病特药申请表》(见附件),经校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转诊至指定医院,凭指定医院门诊病历、购药处方到医保指定药店购药。
第七条 凡未批准或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到校外就医者,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费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每季度办理一次,由校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门诊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一)学校专用病历本;
(二)转诊证明;
(三)校外医院病历;
(四)医药费发票原件(含有效电子发票);
(五)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含医保分类且与发票金额对应)。
第九条 教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须先自行支付,学校不予借款。公费医疗住院报销于工作日的每周二上午进行,由校医院负责人进行审核。住院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一)转诊证明;
(二)住院发票原件(含有效电子发票);
(三)出院记录;
(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含医保分类且与发票金额对应)。
第十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公费医疗规定,尊重医生意见。校医院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加强医疗管理,注重医德医风。如发现教职工或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医药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指定医院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指定医院的确定及变更,由校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学校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现指定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湖北省荣军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女职工)、湖北省肿瘤医院(仅限肿瘤病人)、武汉市武东医院及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仅限精神类病人)、武汉市结核医院及武汉市救治中心(仅限结核病人)。
武汉市区级以下、民营、集体及个体医院均为非指定医院,就诊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 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校医院内就诊报销比例:在职及退休教职工自费10%,离休教职工全免。
(二)校外门诊及特药药店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80% | 70% |
优诊人员 | 85% | 75% |
退休人员 | 85% | 75% |
离休 | 100% | 90% |
(三)校外住院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85% | 75% |
优诊人员 | 90% | 80% |
退休人员 | 90% | 80% |
离休 | 100% | 90% |
(四)校外医院(门诊及住院)经校医院审批的大型设备检查(彩超、心脏扇扫、超声心动图、多普勒、长程心电图、胃镜、肠镜、纤支镜、CT、磁共振等费用清单显示属性为乙类的项目)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60% |
退休教工、优诊对象 | 75% | 65% |
离休 | 95% | 90% |
一种疾病原则上只能在一家指定医院做一次检查,若个人要求重复检查或换医院检查且结果未出现异常,其再次检查费报销50%,第三次及以后不予报销。(需要定期复查者除外)
(五)肾脏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心内导管、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手术费;体外震波碎石、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珈玛刀、χ-刀、氩氦刀、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内窥镜手术治疗等的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60% |
退休教工、优诊对象 | 75% | 65% |
离休 | 80% | 70% |
(六)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除颤器、心脏调节器、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体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人工心脏瓣膜等植入性医疗器材的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60% |
退休教工、优诊对象 | 75% | 70% |
离休干部 | 90% | 80% |
(七)凡同一部位(器官),在一个月之内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做2次以上检查的,限核报检查费用1次。凡同一部位(器官)同时使用2种以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1种医疗设备的检查费用,按费用较高的检查费用核报。
(八)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的最高限额为:副省级及以上干部67元/床日;优诊人员(包括优诊在职、优诊离休和优诊退休)和一般离休人员40元/床日;一般教职工、退休教工32元/床日;重症监护病房50元/床日,层流洁净病房或手术室100元/床日(次);温馨病房的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最高可报32元/床日。
第五章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的药品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5年)》执行。上述目录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严格按武汉市物价局、卫健局《湖北省武汉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2024版)》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价格标准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情况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赴国内外省、市出差、进修等,在外急诊看病,应凭所在院系签字盖章证明,持有关病历、急诊发票经校医院审核后可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病急诊,可就近在武汉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急诊发票及费用清单,经审核后,按就诊医院对应比例报销。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特殊疾病需转外地就医,应有省级三甲医院医务处出具转院证明,经校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外出,在武汉市以外因急诊转公立医院住院,凭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经审核后报销50%;门诊医药费按非指定医院比例报销,限额200元。
第十九条 在职教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需要陪伴,教职工家属在外地居住,可由教职工所在学院或单位出具证明,在教职工家属落户所在地固定2所三甲公立医院就诊;凭就诊医院病历、发票及费用清单,门诊报销65%,住院报销75%。
第二十条 教职工退休后户口迁出武汉市者,应在落户所在地固定2所公立医院就诊;退休后临时到外地(含武汉市远城区)子女所在地居住或孤身一人投靠亲友者,应在居住地固定2所公立医院就诊;退休后父母在外地需要去照顾的,由离退处出具相关证明,应在居住地固定2所公立医院就诊。门诊报销70%,住院报销80%。离休教职工属上述情况者,门诊及住院报销90%。
第二十一条 在校外居住的离休干部因病就诊,可就近指定一所武汉市公立医院,医疗费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人事处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认定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其伤残部位疾病在指定医院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经人事处、校医院审核后,按省人社厅和省卫健委有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肿瘤及精神类疾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与其它疾病一样,按规定比例审核报销。
第七章 医疗费不予报销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视费、危废物处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等;各种体检费等。
第二十六条 各种美容、健美、减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近视眼矫形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镇痛类、眼贴、体表加温、导乐陪伴;体温传感、弹力袜、尸体料理;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磁疗、洁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产妇住院分娩涉及新生儿走生育保险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医保不报销的项目,公费医疗可以明确不予报销。住院病人因病情所需的特殊药品、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视情况按前文正常报销比例下降10%—20%。
第二十九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受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学校公派按相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类因公因私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财政厅规定的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其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武工大后保〔202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工程大学医院特病特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