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实体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舆情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令第45号)《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8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湖北省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指南》(鄂食药安办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餐饮服务实体是经营校内餐厅、食堂的主体。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重控源头、全程控制、风险管理、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构建覆盖食材采购、贮存、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流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坚持校内餐饮服务公益属性与服务师生宗旨,实行学生食堂“零租赁”等政策,保障饭菜质量可靠、价格稳定可控、营养科学均衡。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后勤保障处、餐饮服务实体三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并压实各层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具体组织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及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纪委机关、人事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与维修处、招标采购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办、会议组织、资料归档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统筹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召开食品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审批食品安全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督促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实施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五)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等。
第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后勤保障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堂日常运营监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成本核算、价格公示等机制。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及整改落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负责引进餐饮服务实体资质审核、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管,指导监督各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各项职责等。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食堂运营相关经费、平抑基金的安排等。
(三)基建与维修处负责食堂的新建和大型维修改造等。
(四)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同做好食堂大型餐饮设备、空调、电梯等的配置与维护。
(五)招标采购处负责配合后勤保障处完善餐饮服务实体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依法组织相关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六)其他相关单位结合部门职能、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等,协同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行“双总监、多安全员”制度。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统筹全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担任 学校食品安全员,配合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各餐饮服务实体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本食堂、餐厅食品安全总监。食堂经理或指定相关管理人员担任本食堂食品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食堂、餐厅食品安全日常管控,落实各项制度要求。
第十条 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层级并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防止发生舆情事件。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组织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每周组织风险排查,每月由食品安全总监向分管副校长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六)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七)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员主要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执行“日管控”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隐患。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经营准入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会同招标采购处完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餐饮服务实体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引进餐饮服务实体时,须对其经营资质(具备综合类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质量、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评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遴选,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质量管控、价格稳定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超范围经营或转让、涂改、出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市监食协发〔2024〕35 号)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过程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日上岗前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采购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采购食品及原料需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二)食品处理区的设施设备必须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配置专用的留样冷藏设备、容器和工具。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食品检验。
第十九条 食品贮存必须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完好,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 保存”制度,严格遵守使用范围和剂量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处理区、半成品加工区、成品供应区必须物理隔 离并保持清洁。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三)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容器需分开使用,标记明显,避免交叉污染。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清洗水池应专用。
(四)食品处理区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
(五)食品处理区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制作必须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2号),生熟食品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食品烧熟煮透,加工后及时食用。需暂时存放的熟食应在安全的温度(热藏 60℃以上,冷藏8℃以下)和时间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实体制作的食品必须符合营养要求,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食堂需对每餐次加工的每种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重量、留样时间(精确到分钟)、留样人员等信息,留样食品在专用冷藏设备0-8℃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食堂、餐厅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处置,不得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不得回收餐厨废弃物用于加工食品,不得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实体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提升“人防”能力。引进有资质和专业化的第三方公司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进行病媒生物消杀,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风险自动闭环管理,强化“技防”效能。
第二十七条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分层分类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与师生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依托食堂打造劳动育人基地,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开展饮食文化、节约粮食宣传,强化服务育人功能。
第二十八条 定期举办学生食堂“开放日”等文化活动,邀请师生代表等参观学生食堂,试餐陪餐,听取意见建议。应用“互联网+AI明厨亮灶”系统,并接入“鄂食安”监管平台,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监督。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各餐饮服务实体结合自身运营实际,配套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压实各级食品安全管控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事故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落实核心处置举措:立即协助医疗机构救治患病师生,涉事餐饮服务实体立即停止供餐。封存涉事食品、原料及相关工具设备,保护事故现场,严禁擅自销毁、转移相关物证。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现后,餐饮服务实体、后勤保障处相关人员须第一时间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学校按规定及时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等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全程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常态化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发布规范,事故相关信息由法定部门统一公布。校内及时对接师生及家长通报处置进展,做好沟通引导,严防不实信息传播扩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五章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或相关人员未严格有效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市监食协发〔2024〕35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或对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三)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或采购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或留样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自查发现风险未及时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缓报、阻碍调查的。
(八)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引发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别为:对学校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采取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对餐饮服务实 体,采取经济处罚、限制经营、终止合同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实体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分别追究餐饮服务实体的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学校规章制度等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校内从事供餐服务的经营门面等,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