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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医院教职工体检实施办法

武工大后保〔2025〕4号

时间:2025-11-24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体检管理,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实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体检类别

(一)教职工常规体检:面向全体适用对象的基础性体检。

(二)高知高干专项体检:面向特定高级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的体检。

(三)女职工专项体检:面向女职工增设的妇科相关体检。

(四)因公体检: 因工作需求进行的体检。

第四条  教职工体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个人自愿。学校统一组织规划体检时间、机构与基础项目,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关注常见病、多发病、职业病及健康风险因素,强化健康干预与疾病预防。

(三)科学合理,精准服务。体检项目设置覆盖主要生理系统,并依据不同岗位、年龄、性别特点合理调整,保障体检结果准确有效。

第五条  教职工体检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服务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体检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监管考核办法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校医院是教职工体检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体检需求调研、方案制定与制度修订。

(二)发布年度体检通知及工作安排。

(三)协调组织体检项目论证与设置。

(四)对中标体检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与考核。

(五)协调处理体检过程中的争议、投诉与突发事件。

(六)组织体检效果评估与结果分析应用。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部负责提供高知高干人员名单。

二)人事处负责提供在职教职工及女职工名单。

三)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提供离退休教职工名单;负责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体检资格认定、异地体检审核与费用初审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体检经费预算编制、审核、支付及报销管理。

五)审计处负责根据需要对体检经费管理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招标采购处负责体检服务外包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各部门或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按通知时段有序参检、协助发放体检报告、督促异常结果人员复查就诊、负责因公体检审核与费用初审

第八条  教职工体检项目设置由校医院牵头,组织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域专家(含校外)及教职工代表共同论证确定,确保项目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章  体检实施与结果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携带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体检单位完成体检。参检流程由校医院在年度体检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体检单位结果反馈要求

(一)组织具备资质的医师对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二)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规范、清晰的个人体检报告;

(三)通过安全、便捷的途径将报告直接反馈至教职工本人,保障隐私。

第十一条  健康干预与追踪

(一)结果正常者:提供个性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建议(涵盖饮食、运动、心理、戒烟限酒等)。

(二)指标轻度异常者: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改善方案(如饮食调整、运动处方等)及复检建议。

(三)疑似或确诊慢性疾病者:明确提示复查或就诊建议,督促其及时到相关医院进一步诊治;校医院协助建立、更新健康档案,提供必要的随访管理。

(四)发现严重疾病预警者:体检服务单位应立即启动紧急告知程序(通知教职工本人及校医院指定联系人),协助其尽快转诊至相关医院,校医院负责追踪诊治情况并提供必要支持。

(五)校医院根据体检结果,对教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健康指导或转诊建议。

第四章  体检费支出及结算

第十二条  学校承担教职工规定类别及基础套餐的体检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基础套餐之外自行要求增加的检查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按体检服务单位公示标准现场缴纳。

第十四条  经部门或学院领导批准的职工因公体检,留存体检发票、相关文件、通知,由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确认,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再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确认相关事项后签字,最后由计划财务处报销体检费用。

第十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在武汉市无住房、投靠外地子女者,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认定后,可在投靠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于每年9-11月之间完成1次体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审核并在发票上签字,校医院审核签字,支付金额不超过学校当年体检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十六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依据体检考评办法对体检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收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分析体检结果数据,评估体检项目合理性、有效性。合同期内,每年对体检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续签合同,否则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外包体检服务单位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