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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武工大后保〔2025〕5号

时间:2026-01-01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水电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校师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要求,自觉树立节能意识,共同维护规范、安全、节约的校园用能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完善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的资源,为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节约能源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全面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水电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水电管理职能。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水电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水电管理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水电发展规划、水电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学校公共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负责维护学校公共水电设施设备,保障水电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与水电正常供应。

4.   负责水电计量和水电费收支有关工作。

5.   负责水电使用监管、节能降耗及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6.   负责建立学校水电管网档案。

7.   完成学校其他有关供水与配电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与督办。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对领导小组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三)宣传部负责宣传教育与文化建设。负责全校范围内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工作。将节约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师生员工树立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水电相关预算审核与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支出合规。

(五)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审查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与后勤保障处共同参与供水供电方案会审,并将供水供电方案报后勤保障处备案。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六)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资产共享与调配管理。建立和完善共享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在政府采购和校内物资采购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保、再生利用的产品,从源头推进节约。

第七条 学校水电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单位是本单位水电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水电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水电安全责任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水电管理员,定期开展节能与安全巡查。

(三)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杜绝浪费现象。

(四)负责配合做好水电数据统计、故障报修、违章查处及 水电费回收等工作,自觉接受节能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及管理

第八条 凡需接入学校水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向后勤保障处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安装计量器具并缴纳费用,方可接通水电。具体要求包括: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后勤保障处进行可 行性论证和审批。未获审批的项目竣工后不得使用,须补办手续 并通过验收方可恢复供应。

(二)涉及水电线路、管道变更的,须经后勤保障处现场勘查确认,并提供水电系统图及平面图后方可施工。

(三)用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停用或移位的,须提前向后勤保障处申报审批。

(四)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接用水、电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后勤保障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用水用电负荷、接入点位及安全措施。经批准后,须由后勤保障处专业人员在指定位置规范接入。

第九条 新增大功率电力设备申报安装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新增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3kW以上、单次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应进行电力容量及安全论证,由后勤保障处审批后方可安装。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二)各单位申报安装大功率设备时,提供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平面布局图。由后勤保障处审查供电线路和负荷情况,满足新增设施设备安装条件时可继续办理相关安装程序。当前线路和负荷不满足新增用电设施设备安装条件时,需经调整供电负荷和线路后方可安装,相关经费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一)日常安全检查

各单位及个人须定期对所属区域内的水阀、水龙头及配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按程序报修。

(二)用电设备安全管理

1.   办公室、值班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严禁使用电饭煲、电炉等非必要大功率电器,经批准的实验设备除外。违规使用将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2.   学生宿舍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用电安全检查,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0.8kW或单间宿舍总功率≥3kW)。

(三)关键区域安全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变更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等设施空间的原有用途和布局,严禁在上述设施内部或周边堆放物品,严禁封堵任何形式的检修通道。

第四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十一条 水电用户类别及收费方式

(一)学生用户。学生宿舍水电用户(位于学生宿舍的经营性用户除外),实行“定额免费,超量付费”制度。

(二)居民用户。购买或租住校内房屋且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采用预付费模式。

(三)经营用户。针对在校内承租场所或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用户,采用预付费模式。

(四)工程项目用户。校内工程(含新建、改建、修缮装饰等)实行“先充值、后使用”模式。施工合同须明确水电费条款,项目结算前须缴清水电费。

第十二条 计量设备管理

用户应妥善保管计量设备,对计量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具备资质的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误差范围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人为损坏导致计量不准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包括鉴定、补缴水电费、更换表计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水电收费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区分教学、科研、经营、工程等用途实施分类计价。若遇政策性价格调整,后勤保障处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修订收费标准,并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官方渠道予以公示。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四条 空调节能管理

(一)空调运行期间应保持门窗关闭,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冬季制热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

(二)室内人员离开超过30分钟应及时关闭空调。

(三)教室开放期间,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到课人数合理控制开启空调的数量,避免无效能耗。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节能管理

(一)每日22:00后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须及时关闭无人员使用的电开水器等设备电源。

(二)水龙头应随用随关,杜绝浪费。

(三)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白天原则上不开灯(阴雨天或光照不足除外),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

(四)公共区域(含走廊、洗漱间、厕所等)照明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使用管理

每日下班后或人员长时间离开时,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开水器、空调、电风扇等各类电器设备电源,并尽可能拔掉插头,避免待机耗电。

第六章 欠费、违规等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水电费超过30天,经催缴无效的,后勤保障处可对其采取停供(停水、停电)或其他相关处理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八条 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包括:私接水电、绕表窃用、破坏计量、违规转供、超容用电、盗用消防水等。

第十九条 违规用水用电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至当事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可暂停相应水电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规主体须承担追缴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追缴标准如下:

(一)私接水电的,按相应管径或电流、实际使用时间和单价核定并追缴基础费用。

(二)破坏计量设施的,按相应管径或电流、实际使用时间和单价核定基础费用,并处以2倍追缴;无法确定使用时间的,按180天核定;计量设施仍可正常计量的,应按计量记录追缴相应费用。

(三)盗用消防用水的,按相应管径实际使用时间的最大流 量和市政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并追缴费用。

(四)其他违规参照类似情形处理,若无法参照,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追缴费用。

第二十条 损坏水电设施须照价赔偿,包括维修费、直接经济损失等;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校总务〔2013〕16 号)同时废止。